吉林省支持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支持创业融资(16条)
61.建立政府股权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或参股子基金的容错机制。针对地方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中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设置不同比例的容错率,推动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子基金投资企业发展早期。
6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63.统筹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民营企业,安排再贷款额度60亿元、再贴现额度5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民营小微企业,每年累计办理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不少于80亿元。
64.健全完善应急转贷机制,扩大省级信贷周转基金规模,对阶段性确有转贷需求的企业,提供低费高效的应急转贷支持。
65.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调整后支小再贷款利率为3个月2.45%、6个月2.65%、1年期2.75%,为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
66.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建“供应商+核心企业+经销商”融资体系。
67.建立企业发债综合协调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69.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70.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71.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调整业绩考核标准,力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为中小微企业减费让利。
72.落实奖补政策,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
73.鼓励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支持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简化申请手续,探索开展网上申请和办理服务。
74.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每户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贴。